(2016)豫0526执8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朱谧松与张国权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谧松,张国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868号申请执行人朱谧松,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滑县。被执行人张国权,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滑县。朱谧松申请执行张国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国权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银行、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暂穆营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朱谧松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650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清审判员 索忠伟审判员 范 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换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