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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执字第0099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严娇娇、叶劲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娇娇,叶劲松,苏凤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99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严娇娇,女,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现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叶劲松,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现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被执行人:苏凤仙,女,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现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本院在执行严娇娇与叶劲松、苏凤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魏审判员 方超代理审判员程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   日   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