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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民初56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柏洁,杨华东与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华东,柏洁,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5692号原告:杨华东,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柏洁,女,198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和。被告: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园留云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500904000001628。法定代表人:王全良,董事长。原告杨华东、柏洁与被告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投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于2016年7月22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由审判员丁希来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思碧、易如琴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本案的审判。原告杨华东、柏洁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华东、柏洁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华东、柏洁撤诉。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计1380元,由杨华东、柏洁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丁希来人民陪审员  刘思碧人民陪审员  易如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廖荣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