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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7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贾桂林与王喜臣、李重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桂林,王喜臣,李重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7执106号申请执行人贾桂林(又名李桂林),个体。被执行人王喜臣。被执行人李重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年9月2日作出的(2015)杏民初字第006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李重艳、王喜臣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李重艳、王喜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李重艳、王喜臣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人民币八十四万四千三百三十二元(含受理费、公告费、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16年1月6日起计算至支付之日止)。二、对上项不足清偿的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重艳、王喜臣的等值财产。三、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由被执行人李重艳、王喜臣承担。执行员 芮 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跃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