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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81民初18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李治民与湖南省创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海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治民,湖南省创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海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81民初1866号原告李治民,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南省创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伦元。第三人姜海雄,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受理原告李治民与被告湖南省创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姜海雄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治民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治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治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治民负担。审判员  张明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春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