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2执5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廷进与人刘玉、范顺健康权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1222执56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廷进与被执行人刘玉、范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2民初5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刘廷进欠款11284.12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玉(男,身份证号码:341222198009039417)、范顺(男,身份证号码:341222199409109415)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太和县人民法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