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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民初38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长春市庆达内饰件有限公司与柳河木王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庆达内饰件有限公司,柳河木王家具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3842号原告:长春市庆达内饰件有限公司。地址:农安县。法定代表人:史航,公司总经理。被告:柳河木王家具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炳福,公司总经理。原告长春市庆达内饰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柳河木王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长春市庆达内饰件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586.45元,减半收取计5,793.22元,由长春市庆达内饰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明辉审 判 员  赵泽新人民陪审员  赵士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