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20民初52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钱洪春与重庆市星极齿轮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洪春,重庆市星极齿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5204号原告:钱洪春,男,197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家兵,重庆新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星极齿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来凤街道来凤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203944888E。法定代表人:邱前远,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小燕,重庆景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钱洪春与被告重庆市星极齿轮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钱洪春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洪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90元,减半收取6145元,由原告钱洪春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汪书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明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