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6民初37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24
案件名称
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守春、冯小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守春,冯小灵,景圣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6民初3772号原告: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鄄四路中段014号。法定代表人:杜万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鲁源,男,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张守春,男,1956年9月4日出生,住鄄城县。被告:冯小灵,女,1964年5月18日出生,住鄄城县。被告:景圣占,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住鄄城县。原告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守春、冯小灵、景圣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随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孔祥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