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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刑终4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刑终461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纭,女,1994年3月8日出生于广西陆川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陆川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纭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一六年八月十二日作出(2016)桂0902刑初37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原审被告人张纭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纭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张纭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其撤回上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纭撤回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6)桂0902刑初37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 华审 判 员  黄 河代理审判员  黄统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宁玉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