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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3民初8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朱俊华与杨昌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俊华,杨昌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3民初825号原告:朱俊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凯,江苏环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伯圣,江苏环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昌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凤凰东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841857017L。原告朱俊华与被告杨昌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朱俊华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俊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冀小燕人民陪审员  马建国人民陪审员  赵 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钱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