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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11民初26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程某与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11民初2645号原告:程某,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住新乡市。被告:伏某(曾用名范莎),女,1984年5月4出生,住新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判员 :侯丽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洪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