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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3民特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陈佑熙与沈素兰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2016民特94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佑熙,沈素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3民特94号申请人:陈佑熙,住广州市荔湾区。被申请人:沈素兰,住广州市荔湾区。代理人:陈宏,住广州市荔湾区。申请人陈佑熙申请认定沈素兰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佑熙称,被申请人沈素兰自2006年开始出现老人痴呆病症,虽然有住院治疗,但病情越来越严重,目前生活不能自理,不认识亲人,不能处理其个人事务,故请求法院认定沈素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陈佑熙为沈素兰的监护人。代理人陈宏称,陈佑熙所述情况属实,其对陈佑熙申请认定沈素兰为无民事行为能人和某沈素兰的监护人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沈素兰,女,194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和居住地址为广州市荔湾区沙面二街3号401房。沈素兰自2006年起出现记忆力下降,经医院诊断为老年性痴呆。自2015年开始不认识亲人,个人生活无法自理,意志行为缺乏,无自知力。沈素兰与陈佑熙是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了一子陈宏。经本院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沈素兰目前的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于2016年10月10日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沈素兰目前患××(老年型),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经司法鉴定,沈素兰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陈佑熙向本院申请认定沈素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申请人陈佑熙是沈素兰的丈夫,其申请作沈素兰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申请人陈佑熙申请作沈素兰的监护人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沈素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陈佑熙为沈素兰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文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申婷婷梁绮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