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802执7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朱顺与陈小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顺,陈小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2执753号申请执行人朱顺。被执行人陈小俊。朱顺与陈小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6)苏0802民初470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陈小俊欠原告朱顺借款本金25.5万元,从2016年4月份起,被告陈小俊于每月30日前归还原告朱顺5000元,共偿还60个月(截止2021年3月30日),共偿付原告朱顺借款本息合计30万元;二、如被告陈小俊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则原告朱顺有权就全部剩余欠款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陈小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朱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无房产登记,被执行人朱顺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02民初4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何友成执行员  刘 淼执行员  嵇淮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颜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