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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23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白文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白文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23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38号。负责人杨新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白文霞,女,汉族,1975年11月10日出生。本院受理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申请执行白文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17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白文霞名下有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新开门北路西侧,芙蓉南路北侧中海·紫御华府第4幢1单元5层10501号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白文霞名下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新开门北路西侧,芙蓉南路北侧中海·紫御华府第4幢1单元5层10501号(合同登记号Y12097736预售证号2012024)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夏怀山审判员  赵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