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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2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佩娥与被执行人高义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0922执350号申请执行人李佩娥,女,1976年9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高义平,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李佩娥与被执行人高义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16)湘0922民初295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高义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佩娥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高义平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款113275.98元,支付案件受理费1454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高义平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之内履行义务,2016年10月19日,经过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高义平于2016年10月19日一次性赔偿申请执行人李佩娥57000元(已兑付),案件受理费1454元,申请执行人李佩娥自愿放弃,不要求被执行人高义平负担。本院认为,(2016)湘0922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经过双方一致同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佩娥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1621元已由被执行人高义平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0922民初295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潘维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耕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