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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3执134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安徽金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天富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金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天富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士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3执134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安徽金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开发区花山东路2999号,组织机构代码70496232-0。法定代表人:孙元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天富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秦栏镇秦香北路,组织机构代码70497117-1。法定代表人:赵士明,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新河北路586号,组织机构代码73734208-0。法定代表人:李正祥,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士明,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天富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天长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金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天富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士明债权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安徽金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5000000元,诉讼费人民币56600元,执行费人民币52400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天富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611174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 余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