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30民初32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付某甲与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甲,付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0民初3269号原告:付某甲,男,200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理人:王某(原告付某甲之母),198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重庆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某乙,男,197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某丙(被告付某乙之父),195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付某甲与被告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2016年10月18日,付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付某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付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冉孟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隆应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