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刑更28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刑更2844号罪犯张腾,男,1989年12月0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天津市李港监狱服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16日作出(2012)青刑初字第3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腾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被减刑1次,减刑一年,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执行机关天津市李港监狱于2016年9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0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于10月12日至10月17日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李港监狱认为,罪犯张腾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并提交该犯2015年上半年至2016年上半年分别获得全监狱表扬3次的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等相关证据材料。据此建议对该犯减刑九个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罪犯张腾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执行机关呈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腾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上半年至2016年上半年先后获得全监狱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审批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奖励证、缴款凭证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腾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天津市人��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检察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腾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03月03日起至2016年12月0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业香审判员 朱 靖审判员 孟晓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房利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