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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民初99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魏世录与沈阳沈河乐购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世录,沈阳沈河乐购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3民初9933号原告:魏世录。被告:沈阳沈河乐购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广宜街2号。法定代表人:王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洁,辽宁国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魏世录与被告沈阳沈河乐购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世录,被告沈阳沈河乐购超市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世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对原告购买的商品进行退货并退还原告购物款人民币17.9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本人于2016年6月7日在在被告处购买了纷多乐彩绘蜡球一板,售价为人民币:17.9元每袋,购买时看产品介绍“根据儿童喜欢涂鸦的兴趣而开发……是幼儿接触绘画和认识颜色的最佳选择。”看产品介绍的非常好,可是后经了解“最佳”是绝对化用语,广告法明令禁止使用的。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行为是严重的藐视国法,并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与被告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诉至贵院,请求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告沈阳沈河乐购超市有限公司辩称,涉案商品被告作为销售方,已经对商品进货厂家经营手续和产品质量进行了审查,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查义务,产品外包装上的宣传用语,虽然有最佳字样,但是不能构成该产品的欺诈,产于各别用语如果出现问题,厂家可以进行更正,且原告没有因此受到任何损害,故不应对原告进行赔偿。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提供的购货小票被告对其真实性未提出异议,本院对原告在2016年6月7日在在被告处购买了纷多乐彩绘蜡球一板,价格为人民币17.9元事实予以确认。通过案件审理,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1、涉案商品是否存在退货、返还购货款并支付赔偿金的问题。被告针对上述问题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但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被告作为销售者负有验明其销售的产品标识是否符合法律强制性规范要求的义务,原告在被告处购买的纷多乐彩绘蜡球,产品包装上确实使用了“最佳”用语,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消费者购买商品产生影响,应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欺诈行为,故原告诉请被告退货并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涉案商品不构成欺诈,未提供相关证据,被告该项抗辩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魏世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向被告沈阳沈河乐购超市有限公司退还在被告沈阳沈河乐购超市有限公司处购买的纷多乐彩绘蜡球一袋;二、被告沈阳沈河乐购超市有限公司于原告魏世录退货后退还原告魏世录购货款人民币17.9元;三、被告沈阳沈河乐购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魏世录赔偿款人民币5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沈阳沈河乐购超市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郎素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佳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