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02执恢4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颜金全与康碧珍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金全,康碧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恢402号申请执行人:颜金全,男,1956年3月6日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康碧珍,女,1965年4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颜金全申请执行康碧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2011)雁江民初字第25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照该判决书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康碧珍银行账户上的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康碧珍价值40000元的财产;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康碧珍的合法收入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飞审判员 杨测建审判员 谭雪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