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宋满智与王文革、陈艳萍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满智,王文革,陈艳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财保31号原告宋满智,女,1964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延吉市河南街,公民身份号码为2224011964********。被告王文革,男,1968年2月2日生,汉族,住延吉市进学街,公民身份号码为2301831968********。被告陈艳萍,女,1970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延吉市进学街,公民身份号码为2301831970********。原告宋满智与被告王文革、陈艳萍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宋满智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满智的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满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费623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宋满智。审判员 闵雄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