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3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迟建国与敦化市美达饲料厂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迟建国,敦化市美达饲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3执359号申请执行人迟建国,男,汉族,住敦化市。被执行人敦化市美达饲料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迟建国与敦化市美达饲料厂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债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本院(2015)敦民初字第2155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孙清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关永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