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2执17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孙某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李某,孙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32执172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孙某。被执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孙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自动履行了(2016)鲁0832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孙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倪崇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牛文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