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03民初16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福建三明市三元区丰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尤培连、黄明星、三明市宝明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三明市三元区丰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尤培连,黄明星,三明市宝明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03民初1646号原告:福建三明市三元区丰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孙文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明军,男,原告公司员工。被告:尤培连,女,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告:黄明星,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告:三明市宝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黄明星。原告福建三明市三元区丰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润公司)与被告尤培连、黄明星、三明市宝明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丰润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詹明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尤培连、黄明星、宝明公司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丰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尤培连、黄明星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20000元,合计320000元,此后至还清借款为止的利息按约定利率计付;2.宝明公司对尤培连、黄明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确认丰润公司对尤培连提供抵押的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26日,丰润公司与尤培连、黄明星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与宝明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2014年7月29日,丰润公司与尤培连依据前述合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尤培连向丰润公司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到2014年10月8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0‰,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未履行合同义务。尤培连、黄明星、宝明公司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2月26日,丰润公司与尤培连、黄明星夫妻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最高额借款最高本金限额为200000元,有效期限自2014年2月26日至2015年2月25日,借款用途为经营周转,由保证人宝明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由尤培连提供抵押担保;丰润公司与尤培连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和办理抵押登记,合同约定:尤培连提供闽GXXX**号汽车为前述《最高额借款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担保,担保范围为全部债务余额;丰润公司与宝明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宝明公司为前述《最高额借款合同》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全部债务余额,担保期限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014年7月29日,丰润公司与尤培连依据前述《最高额借款合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尤培连向丰润公司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到2014年10月8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0‰,贷款息费于每月29日前支付,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按借款利率上浮100%。2014年7月29日,丰润公司向尤培连发放贷款200000元。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未履行合同义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和合法的担保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案涉的《最高额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借款合同》,均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丰润公司依约向尤培连发放200000元借款后,尤培连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和支付利息,尤培连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和支付利息,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尤培连、黄明星夫妻应当共同承担偿还借款及按约支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宝明公司应当依约承担担保责任。同时,丰润公司有权就案涉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因此,丰润公司要求尤培连、黄明星共同归还借款200000元和按约定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要求宝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请求,及确认就案涉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符合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也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尤培连、黄明星、宝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尤培连、黄明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福建三明市三元区丰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200000元,并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支付自2015年4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偿还借款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二、三明市宝明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所确定的尤培连、黄明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福建三明市三元区丰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以尤培连提供抵押的闽GXXX**号汽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尤培连、黄明星、三明市宝明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佑勃人民陪审员 陈祚财人民陪审员 胡英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丽花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