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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4民初248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上海远播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新桥外国语高中学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远播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桥外国语高中学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4民初24836号原告:上海远播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番禺路XXX号XXX-XXX室。法定代表人:邹宏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维钦,男,公司员工。被告:北京新桥外国语高中学校,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开阳里东巷24号。负责人:朱觉千,职务不详。原告上海远播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播公司)与被告北京新桥外国语高中学校(以下简称新桥学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远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维钦到庭参加诉讼,新桥学校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远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新桥学校支付拖欠代理费297,540元;2、支付违约金251,718.84元(以297,540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三计算,自2015年10月14日起至2016年7月22日);3、支付公证费3,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26日,远播公司与新桥学校签订《远播教育网国际高中项目(guoji.114study.com)合作协议》,约定新桥学校授权远播公司代理其2015年度的国际高中课程班的招生推广事宜,并约定了佣金的计算方式和结算时间。合同履行期间,远播公司在招生宣传上开展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成绩。2015年10月12日、13日,双方以电子邮件的形式确认了学员名单及297,540元的代理费,新桥学校表示会尽快付款。但2016年1月11日,新桥学校又通过电子邮件告知远播公司其不予支付代理费的事实。无奈,远播公司诉至法院。新桥学校书面辩称,对于代理费297,540元金额无异议,也收到了远播公司出具的催款函,但新桥学校的财务账户因另案纠纷已被长沙开福区法院查封,目前无法付款。希望能与远播公司进行庭下调解,并愿意在其财务账户启封后第一时间付款。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1月26日,远播公司与新桥学校签订《远播教育网国际高中项目(guoji.114study.com)合作协议》,约定新桥学校为甲方,远播公司为乙方,甲方授权乙方开展其高中国际课程班项目非独家招生代理业务,包括招收高一至高三三个年级学生,乙方借助其拥有的远播教育网现有客户影响力及资源,通过远播网开展网上招生宣传、办理报名及开展线上线下咨询等方式,在甲方委托及授权范围内开展招生代理工作;甲方承诺在上海与乙方独家合作,不得与乙方同类型的代理网站进行合作。乙方保证提供给甲方有效咨询不低于80人,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上述独家合作;乙方保证所发布的招生宣传资料、信息与甲方提供的资料及信息一致。对甲方提供的招生宣传资料及信息,乙方保证在收到后2个工作日内在网站上发布;甲方高中国际课程班的每生学费金额为:美国、加拿大人民币78,000元/年,英国、澳大利亚78,000元/年,韩国39,800元/年,韩国大学直通课程39,800元/年,甲方有权调整上述学费金额。乙方代理费按第一学年实收学费分别计算如下:1-10人,学费的20%;11-20人,学费的25%;21人以上,学费的30%。以上课程人数和代理费人数均为累积计算,不做分段计算;对于报名并按期缴纳学费的学员,甲方在收费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经与乙方核对后向乙方支付代理费,支付期限原则为春季结算为每年的4月1日一次性支付。秋季结算为每年的10月1日一次性支付。除因乙方原因和学生迟延缴费导致甲方不能及时支付代理费外,甲方每迟延支付一日,按迟延支付代理费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累计不超过服务费的百分之二十。等等。2015年10月12日,远播公司向新桥学校发送电子邮件,主要内容为,附件是2015年秋季新桥外国语远播结算确认单,请查收!2015年秋季远播确认推荐报名缴费的学生为23人。按照协议1-10人,学费的20%;11-20人,学费的25%;21人以上,学费的30%。以上课程人数和代理费人数均为累积计算,不做分段计算。远播秋季结算佣金为:21*11,940%2B2*23,400=297,540元,麻烦您回复邮件确认人数、金额,并告知开票抬头。次日,新桥学校回复远播公司电子邮件,主要内容为,结算清单确认无误,我校会尽快打款,发票抬头:北京新桥外国语高中学校。以上两份电子邮件的内容,均由上海市徐汇区公证处依法公证。远播公司为此支出公证费3,000元。以上事实,除有当事人陈述外,另有《远播教育网国际高中项目(guoji.114study.com)合作协议》、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原件经当庭核对,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所涉《远播教育网国际高中项目(guoji.114study.com)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远播公司已按约完成招生计划,并将招生名单及相应代理费金额告知新桥学校,新桥学校亦表示确认,故其理应承担相应的付款义务;关于违约金,因合同约定甲方每迟延支付一日,按迟延支付代理费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累计不超过服务费的百分之二十。本案所涉服务费金额为297,540元,而远播公司主张违约金的金额为251,718.84元,不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依法调整为297,540元*20%=59,508元;关于公证费,系远播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债权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费用,本院亦予以支持。审理中,新桥学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新桥外国语高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远播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费297,540元;二、北京新桥外国语高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远播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59,508元;三、北京新桥外国语高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远播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证费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61元,财产保全费3,281元,合计7,942元,由北京新桥外国语高中学校负担6,320元,由上海远播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2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国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万冯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