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15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蒙作建抢劫、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蒙作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585号罪犯蒙作建,男,1979年9月3日出生,壮族,广西忻城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7日作出(2006)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蒙作建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同案被告二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72501.82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1日以(2006)粤高法刑二复字第111号刑事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月24日交付执行。2009年8月8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月11日又经该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14年4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28年12月10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6年9月26以罪犯蒙作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对罪犯蒙作建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蒙作建在服刑期间经多次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2015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被评为区级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年1月至2016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44.3分。该犯未履行民事赔偿,其户籍所在地的忻城县安东乡新桥村民委员会、忻城县司法局安东司法所、忻城县安东乡民政工作办公室均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无能力履行民事赔偿。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但至今尚无材料反映该犯被没收个人财产,履行了民事赔偿。本院认为,罪犯蒙作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未被没收个人财产,未履行民事赔偿,故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蒙作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27年7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 军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文华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