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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81执29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凤文与张国辉、曹平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文,张国辉,曹平,徐浪鹰,倪志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81执293-3号申请执行人刘凤文,男被执行人张国辉,男被执行人曹平,男被执行人徐浪鹰,男被执行人倪志红,女本院在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沅民一初字第1135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张国辉、曹平支付给申请人执行人刘凤文赔偿款14726.39元,被执行人徐浪鹰、倪志红支付给申请人执行人刘凤文赔偿款39503.1元,诉讼费802.5元。经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张国辉、曹平、徐浪鹰、倪志红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沅民一初字第1135号刘凤文与张国辉、曹平、徐浪鹰、倪志红人身权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   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伍昌(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