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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82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佟福光犯诈骗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佟福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82执441号被执行人佟福光,男,1982年10月26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因被执行人佟福光犯诈骗罪一案,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782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佟福光罚金5万元、退还被害人张海金2600元、退还被害人王志文600元、退还被害人赵莉莉150435元,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镇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5月11日移交本院立案庭立案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782执4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若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磊审 判 员  卜毅力代理审判员  姚占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