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115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艾克富与XX勇、艾妮妮、何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克富,XX勇,艾妮妮,何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151-3号申请执行人艾克富(又名艾伟),男,生于1976年3月12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常乐路荣民小区*单元***室,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XX勇,男,生于1983年9月21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文化南路经贸委家属院****室,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艾妮妮,女,成年,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XX勇之妻,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何宏飞,男,生于1980年10月21日,汉族,陕西省横山县人,现住榆林市开发区榆溪大道东农行长城支行,系中国农业银行榆林长城支行职工。本院执行的艾克富与XX勇、艾妮妮、何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07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艾克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该借款从2014年2月2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被执行人已履行了159000的义务,下剩执行款再未履行)。2、承担案件受理费2480元。执行费377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何宏飞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何宏飞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闫晓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