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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执异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宜昌市伍家岗区德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宏玉、章小漫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市伍家岗区德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朱宏玉,章小漫,宜昌家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昌诚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朱潇,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执异97号案外人望开俊。申请执行人宜昌市伍家岗区德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万达广场C座19楼。法定代表人张烈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钢,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许湖云,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朱宏玉。被执行人章小漫。被执行人宜昌家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三峡路。法定代表人朱宏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昌诚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双虹大道16号。法定代表人朱宏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朱潇。被执行人张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30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昌市伍家岗区德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家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昌诚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朱宏玉、章小漫、朱潇、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望开俊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望开俊称,本院(2014)鄂宜昌中执保字第00278-4号民事裁定书中查封宜昌家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小溪塔街办三峡路16号的房屋(产权证号为:夷陵区房权证小溪塔字第××号)的行为错误,案外人已于查封前购买上述房屋并实际居住。因此该房屋不能成为本案执行标的,请求本院依法解除上述房屋的查封。本院查明,2011年7月25日,望西定(案外人望开俊之父)与宜昌家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合同》,望西定同意对搬迁房屋实行产权调整的方式进行安置补偿,宜昌家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开发的位于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冯家湾“家旺.滨湖国际”B栋B-1204号商品房补偿给望开俊。2011年8月15日,案外人望开俊与宜昌家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补签合同编号为夷房200904523的《宜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2015年8月20日宜昌家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作出书面情况说明,证明上述房屋因工作人员的工作疏忽,导致至今未将该房屋的房屋产权证书办理出来,该房屋的产权归属还在宜昌家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但上述房屋确属望开俊私人所有,请求法院解除对“家旺.滨湖国际”B栋B-1204号房屋的查封。同时查明,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昌市伍家岗区德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家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昌诚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朱宏玉、章小漫、朱潇、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向夷陵区房管局送达(2014)鄂宜昌中执保字第00278民事裁定书及第00278-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查封宜昌家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小溪塔街办三峡路16号的房屋产权证号为夷陵区房权证字第003**21、00××23、003**25、00××26、003**23、00××21、004**22、00××23、004**24、00××25、004**26、00××27、004**28、00××29、004**30、00××31、004**33、00××34、004**36、00××38共计20套房屋。宜昌市夷陵区房屋产权管理办公室证明夷陵区房权证字第00××38即为上述“家旺.滨湖国际”B栋B-1204号商品房。本院认为,宜昌家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冯家湾“家旺.滨湖国际”B栋B-1204号商品房在本院查封之前,案外人望开俊已与宜昌家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搬迁补偿合同》,补偿给望开俊的房屋位于夷陵区小溪塔街办三峡路16号“家旺.滨湖国际”B栋B-1204号房,该房屋现由案外人望开俊占有使用,其对该房屋未办理产权证并无过错,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情形,对其中止执行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宜昌家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冯家湾“家旺.滨湖国际”B栋B-1204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夷陵区房权证字第××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志高审判员  何伟亚审判员  杨 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