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2民初21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刘艳与被告吕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吕中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2民初2181号原告:刘艳,女,1970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被告:吕中华,男,1973年1月1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原告刘艳与被告吕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中华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刘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吕中华偿还借款本金5.5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9日,吕中华向我借款5.5万元,约定按月利2分计息。经多次索要,至今不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保护我的合法权益。吕中华承认刘艳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中华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刘艳借款本金5.5万元。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吕中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 杨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