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徐德彬刑事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德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执22号移送执行单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徐德彬,曾用名徐德金,男,汉族,1969年9月14日出生,小学文化,住资阳市雁江区。现在服刑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川刑终字第791号刑事判决,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由本院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徐德彬罚金一案。执行标的5000元。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个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个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川刑终字第791号刑事判决处罚金部份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昕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