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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法执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2015)宁法执字第510号乐某与黄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法执字第510号申请执行人乐某,男,1962年1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被执行人黄某,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宁远县人。本院在执行乐某与黄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对房产、国土、工商、车管、银行等有可能涉及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相关单位、金融机构进行了查询,均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罗四平审 判 员  谭国勇审 判 员  王贤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曾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