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法执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2015)宁法执字第510号乐某与黄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法执字第510号申请执行人乐某,男,1962年1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被执行人黄某,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宁远县人。本院在执行乐某与黄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对房产、国土、工商、车管、银行等有可能涉及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相关单位、金融机构进行了查询,均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罗四平审 判 员 谭国勇审 判 员 王贤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曾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