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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刑初206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张世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6刑初20616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世磊,男,198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2016年7月1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6)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世磊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依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张世磊至其邻居刘某位于滨海新区塘沽胡家园街六道沟X号平房的住处,利用钥匙兑开门锁手段将门锁打开,进入室内实施盗窃,尚未窃得财物即被刘某发现。当日,被告人张世磊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世磊供述,被害人刘某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世磊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世磊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系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世磊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对被告人张世磊实行社区矫正;三、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周庆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