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民终8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崔永清与北大荒米业集团有限公司、锦州北大荒粮食物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永清,北大荒米业集团有限公司,锦州北大荒粮食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民终8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永清。委托代理人:杜文波,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大荒米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修孝军,该公司董事长。原审第三人:锦州北大荒粮食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永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仇智,该公司清收部经理。上诉人崔永清因与被上诉人北大荒米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锦州北大荒粮食物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锦民初字第00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崔永清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崔永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崔永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6,800元,减半收取78,400元,由上诉人崔永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锦弘审 判 员 谭 弘代理审判员 陈 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玉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