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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民初38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白生元与被告冯增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生元,冯增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3883号申请人:白生元。被申请人:冯增田。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生元与被告冯增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白生元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冯增田所有的蒙KF××号丰田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案外人白小军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镇×线××汽车城×号楼×号商铺一套为原告白生元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白生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冯增田所有的蒙KF××号丰田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二、查封案外人白小军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镇×线××汽车城×号楼×号商铺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在冻结期限届满前案件尚未审结的,原告白生元可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馨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冉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