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31执31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拓某某、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31执31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1976年10月17日生,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淮宁湾乡后淮宁湾村。被执行人拓某某,男,1982年4月22日生,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裴家湾镇裴家湾村。被执行人武某,男,1970年1月10日生,教师,住陕西省子洲县农业局家属楼。本院在执行赵某某与拓某某、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子洲民初字第0057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拓某某、武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拓某某于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人赵某某借款本金445000元,并支付从2015年4月14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被执行人武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拓某某承担的违约金以445000元本数按月利率5‰计算从2015年4月14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拓某某负担公告费300元,案件受理费8500元,二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执行费670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其无车辆、无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拓某某在北京昌平区北街家园五区3号楼4单元902有房产一套,已被河南省垣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5日予以查封,查封期限2年,并依法将被执行人拓某某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武某的工资账户,扣划被执行人武某银行账户存款1873元,给申请人全部兑现完毕,本案再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征得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子洲民初字第005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何时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胜云审判员 姬文戈审判员 刘向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孝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