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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30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黄某与黄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30执117号申请执行人:黄某,男。被执行人:黄某某,农民。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西林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2016)桂1030执117号案件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岑启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海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