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30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黄某与黄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30执117号申请执行人:黄某,男。被执行人:黄某某,农民。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西林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2016)桂1030执117号案件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岑启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海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