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352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杜光信申请执行成都欣蓉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光信,成都欣蓉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3521-2号申请执行人杜光信,被执行人成都欣蓉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55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9日受理杜光信申请执行成都欣蓉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成都泽源汇鑫投资有限公司、陈国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成都欣蓉投资有限公司的川XXXX**捷达牌汽车予以查封。二、将被执行人成都欣蓉投资有限公司的川XXXX**辉腾牌汽车予以查封。三、将被执行人成都欣蓉投资有限公司的川XXXX**捷达牌汽车予以查封。四、将被执行人成都欣蓉投资有限公司的川XXXX**长城牌汽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雄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