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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查字第37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范学政申请王东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学政,王东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查字第3720号申请执行人范学政,男,汉族,1969年6月13日生。委托代理人张树楠,系辽宁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东生,男,1966年1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学政与被执行人王东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辽B751**号车辆的车籍,并告知申请人查封期限及继续查封应于到期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查封车辆的下落及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经过财产调查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甘民初字第23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健审 判 员  倪生军代理审判员  郭 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瑜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