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民终47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许晓华与陶峰、季作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陶峰,季作福,许晓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终47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陶峰,职工。上诉人(原审被告):季作福,教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晓华,职工。上诉人陶峰、季作福因与被上诉人许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0199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按照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确认的住址向其寄发开庭传票,上诉人收到传票后,未按传票确定的时间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陶峰、季作福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上诉人陶峰、季作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政审判员 秦国渠审判员 王素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吉彬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