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112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从松发与王荣元、浦玉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从松发,王荣元,浦玉英,王香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1260号原告:从松发,男,198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元,昆山市淀山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荣元,男,196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浦玉英,女,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第三人:王香中,男,196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从松发与被告王荣元、王香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从松发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从松发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从松发撤诉。案件受理费4102元,减半收取2051元,财产保全费1520,共计3571元,由原告从松发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廷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梦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