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2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肖鹏飞与湖南亚亨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鹏飞,湖南亚亨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2执394号申请执行人肖鹏飞。被执行人湖南亚亨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东安县。法定代表人简成军。肖鹏飞与湖南亚亨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的(2016)湘1122民初41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亚亨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肖鹏飞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湖南省长沙市(2016)湘0103行初27号行政判决书确定肖鹏飞与湖南亚亨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份变更登记无效。本院认为,该案执行应予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小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