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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2执13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许承栋与青县巨龙包装实业有限公司民事纠纷一案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2执1302号许承栋,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巨龙包装实业有限公司,所在地青县金牛镇仓上村法定代表人:刘美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922民初2602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青县巨龙包装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880050.0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青县巨龙包装实业有限公司相当于1880050.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青县巨龙包装实业有限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者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 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