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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1执恢1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山东省泗水县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邴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物业公司,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31执恢164号申请执行人:某物业公司被执行人:邴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物业公司与被执行人邴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邴某的房产,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徐 霞审判员 张延申审判员 张永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