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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128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2822号原告陈某某。被告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纪愉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桂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