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执15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嘉支行、卓盛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嘉支行,卓盛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嘉支行,卓盛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15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嘉支行。住所地:永嘉县江北街道龙桥大厦***层。负责人:章科,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卓盛载,男,197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嘉支行与被执行人卓盛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08月28日以(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53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卓盛载名下的坐落于永嘉县乌牛街道祥池村宏雅锦苑A幢603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80014206],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盛载名下的坐落于永嘉县乌牛街道祥池村宏雅锦苑A幢603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8001420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戴锦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晓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