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6民初103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邓全国与重庆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秦荣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全国,敖兴华,黄中明,秦荣,重庆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10388号原告:邓全国,男,196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委托代理人:雷祥丽,重庆市江津区凯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敖兴华,男,汉族,1977年8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黄中明,男,汉族,1964年10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秦荣,男,汉族,1963年7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滨江西段滨洲花园C幢1层5号。法定代表人:欧贵新,经理。原告邓全国诉被告敖兴华、黄中明、秦荣、重庆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全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邓全国负担。审判员  刘泓炜二Ο一六年月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晓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