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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民初517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于某与彭秀霞、李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彭秀霞,李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5175-1号原告:于某。法定代理人:于琦。法定代理人:韩然然。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韩清松。被告:彭秀霞。被告:李博。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彭秀霞、李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中止该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胡衍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关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