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2民初517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于某与彭秀霞、李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彭秀霞,李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5175-1号原告:于某。法定代理人:于琦。法定代理人:韩然然。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韩清松。被告:彭秀霞。被告:李博。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彭秀霞、李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中止该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胡衍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关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